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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0-06-04 09:49:07 浏览量:次为执行《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**第六阶段)》(gb 18352.6-2016)要求,落实近期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政策,近日,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商务部、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,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。有哪些重大调整?一起来看!
一、自2020年7月1日起,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,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,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。
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(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)、进口(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)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,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,2021年1月1日前,允许在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(辽宁、吉林、黑龙江、福建、江西、湖北、湖南、广西、贵州、云南、**、甘肃、青海、宁夏、**等省份全部地区,以及山西、内蒙古、四川、陕西等省份公告已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以外的地区)销售、注册登记。
二、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(pn限值)6.0×1012个/千米过渡期截止日期,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。2021年1月1日起,所有生产、进口的国六排放标准轻型汽车,pn限值应符合6.0×1011个/千米要求。
三、汽车生产、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,应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和有关规定,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**技术信息,确保实际生产、进口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。
来源 | 生态环境部
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消防车,高空作业车,2021年7月1日后执行国六排放